遛狗不牵绳,狗被车撞,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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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牵绳,狗被车撞,责任谁承担
近年来,
随着城市居民饲养宠物数量的不断增加,
不文明养犬行为带来的矛盾日益尖锐,
特别是遛狗不牵狗绳引发的矛盾屡屡发生。
近期,富阳法院综合审判庭就审理了一起因遛狗不牵狗绳导致狗冲上马路被车撞倒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案件。
No.1 基本案情
爱犬出门,不牵绳酿成车祸
一天早上,陆某驾驶小车行驶在城区后周路上,突然从路边蹿出一条小狗,陆某反应不及导致车子径直撞上,他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并报警。交警在查勘事故现场后认定该起事故为意外事件并出具了相应的事故认定书。
宠物狗主人倪某将受伤的爱犬带至宠物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药费等共计7970元。事后,倪某联系陆某协商赔偿事宜,但陆某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倪某便将驾驶员陆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告至法院。
No.2 案件审理
事故的赔偿责任应谁承担
该起事故交警部门定性为意外事件,导致责任主体不明确。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各方对于该由谁承担责任问题僵持不下。保险公司认为,本起事故系意外事件,己方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且对于宠物狗的医药费既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医药费”也不属于财产损失,不予认可。
宠物狗主人则认为,狗狗医药费系该起事故产生的直接损失,驾驶员及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义务。
No.3 法院判决
因未牵狗绳而致事故,双方均有责任
陆某驾驶车辆与倪某的宠物狗发生碰撞,造成倪某宠物狗受伤并进行治疗,即造成了倪某的财产遭受损失。通过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倪某携带宠物狗上街,未牵狗绳,导致宠物狗处于不受控制的情况下发生碰撞,系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而陆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随时注意前方动态,导致撞上宠物狗,承担次要责任。同时陆某驾驶的车辆在太平洋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故针对本案的损害,应由陆某承担的次要责任由太平洋公司在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案件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饲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人与宠物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有的甚至视宠物为家人。从5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正式施行,该法律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疾病传播。如违反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既然宠物是我们家庭的一员,给予我们温暖带给我们快乐,那么对“家人”多一点保护措施,既是责任的体现也是爱意的表达。
遛狗不牵绳,已正式成违法行为
今年5月1日以来,株洲市已对300多例遛狗不牵绳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石家庄14天处罚遛狗不牵绳行为178 起;上海多个小区试点运行抓拍不文明养犬行为系统,成功发现并处罚了20余起遛狗不牵绳行为 …… 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遛狗不牵绳”属违法行为。如今,该法实施已逾半年,但遛狗不牵绳行为仍旧屡禁 不绝,犬只伤人事件也多次发生,一部分养犬人甚至对法律漠然视之,城市养犬以及“遛狗不牵绳”话题引发人们热议。 本期举案说法就遛狗不牵绳的危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遭遇人身财产侵害该如何自我保护以及如何取证维权等话题进行探讨。
律师说法
主持人:就遛狗不牵绳的违法行为,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以及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有哪些明确规定,饲养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阮 磊:随着城市养犬的居民越来越多,一些不文明的养犬行为也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困扰,其中“遛狗不牵绳”现象始终广受诟病,由此引发的宠物犬伤人、扰民等事件频频发生。为进一步强化养犬管理,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疫病,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新《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除要求遛狗牵绳外,《动物防疫法》还明确,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其实,早在多年前,很多城市就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来制约不文明的养犬行为。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就对养犬行为进行了规范,其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携犬外出时,在严格管理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用犬绳牵领犬只,小型犬应当用长度为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大中型犬应当用长度为一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等预防犬只伤人的措施;注意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攻击行人的行为。
《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对遛狗不牵绳的法律责任也作出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主持人:犬只伤人引发的侵权诉讼案件数量逐年递增,请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有何规定?
阮 磊:遛狗不牵绳行为除应承担相应的处罚外,一旦导致伤人事件发生,还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34条、第1246条、第1247条、第1249条、第1250条、第1251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几种情形,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5款对此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也即意味着,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才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主持人:请简要分析在立法日趋完善的当下,为什么遛狗不牵绳引发的伤人事件仍在发生?
阮 磊:通过以上介绍不难看出,遛狗牵绳已经从之前的地方立法实现了全国立法,但为什么仍有一些犬主人对此不以为意,导致犬只恶性伤人事件不断上演,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两点:
打击力度不够,导致违法行为持续存在。比如面对一些违法养犬行为,相关部门在接到投诉、报警后,并未对饲养人和管理人进行处罚,也未对犬只予以扣留并检查是否有狂犬病,而仅仅是口头教育后任由继续放养。
宣传力度不够,文明养犬还未深入人心。由于长期存在的“养犬只是自家事”的心理,导致犬只饲养或管理人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不高,甚至把对法律的无知作为其违法行为的借口,从而漠视法律存在,藐视法律威严。在此也告诫广大养犬人,日常生活中一定要依法文明养犬,切莫以无知、无畏挑战法律底线。
主持人:犬只伤人案件逐年递增,遭遇人身财产损害该如何取证维权?
阮 磊:首先,遇到遛狗不牵绳,一般情况下应向物业公司、村委会、居委会、城管部门举报、投诉,也可向公安机关举报,说明具体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对象、违法行为,尤其要尽量告知违法对象的具体信息,以便执法人员事后跟进查找处罚。
其次,遭遇犬只伤害,若要诉讼索赔,应当做好以下取证工作:报警并保存好报警回执或出警记录;寻找目击证人,让其对事件经过予以确认,同时留下目击者的联系方式;如果饲养人就在周边,可要求对方陪同就医,确认其身份、住址等基本信息;用手机及时对致害犬只以及自身伤口进行摄录;保留翔实的病历材料以及收费单据,便于日后索赔。
再次,在阻止犬只咬人及取证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理性维权,不要和饲养人产生正面冲突,以免节外生枝发生其他更加严重的伤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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