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跑被狗绳绊倒,双方责任如何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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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弓背霞明剑照霜,秋风走马出咸阳。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夜跑被狗绳绊倒,双方责任如何担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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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大妈被狗绊倒瘫痪,家属索赔260万遭拒,法院怎么判的
夜跑被狗绳绊倒,双方责任如何担
张女士晚上在小区内部道路慢跑,与正在遛狗慢跑的王女士相遇。王女士欲收回狗绳,双方避让不及,导致张女士绊在狗绳上摔倒受伤。张女士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赔偿医疗费、手机维修费等共计4646.8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女士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女士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原告张女士诉称,事发当晚9点左右,张女士在居住的小区内沿社区道路顺行慢跑,行至小区西门附近时,王女士牵狗逆向跑过来。此时天已黑,王女士在发现张女士后,将狗绳抬高欲将狗牵回,张女士躲闪不及,被抬高的狗绳直接绊倒在道路中央。第二天,因右腿疼痛未减轻,张女士自行去医院检查,并维修了手机。事后通知王女士,王女士拒绝承担责任,也拒绝调解,故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被告王女士辩称,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当时其遛狗时遇到张女士,便想要收回狗绳,但是张女士速度太快,所以摔倒。张女士确实腿有擦伤,但是自己检查说没有骨折,并拒绝了去医院。后来其几次联系张女士,张女士仍然没有同意去医院。事发时张女士逆行跑步而且小区路灯较暗,其并非故意,张女士自身也有重大过失。故仅同意赔偿张女士医药费,其余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是双方的责任如何划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17条第(四)项的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可见,养犬人在携犬外出时,对行人有合理的避让义务。该义务旨在规范养犬人或管理人对犬只采取恰当的安全管理措施,以维持犬只所处环境的安全性和适宜性,保障行人不因此产生不必要的危险。
本案中,王女士在小区内遛狗慢跑时,虽对犬只使用了束犬链,并由其本人牵领,但考虑到事发地点为小区内行人可通行的道路,事发时间为夏季夜晚通行人员较多的时段,故王女士应当尽到合理的避让义务,有效防止犬只或束犬链对他人造成影响。事发时,王女士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导致张女士绊在束犬链上摔倒受伤,王女士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张女士作为成年人,在小区内夜跑时亦应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留心观察周围环境,故张女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王女士的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王女士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女士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是犬绳将人绊倒导致受伤,并非是动物致人损害,因此,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第九章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而是适用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
在双方对损害的发生皆有过错时,判定双方责任比例的基本规则是比较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过错大小。通常采取的标准是:(1)根据行为危险性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来判断过错的大小,行为危险性越大、回避危险能力越强,则过错越大;(2)根据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注意标准来判断过错的大小,行为人未尽到注意义务的程度越大则过错越大。同时,对于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过错衡量标准存在一定的区别,对于被侵权人应采取较低标准或主观标准衡量其过错程度。
在此,有必要提醒各位宠物狗饲养者遵守养犬的相关规定,预防可能的风险及引发的纠纷。根据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不系犬绳属于违法行为,系犬绳后携犬出门也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在防止犬只造成不利后果的同时也需严防犬绳伤人,犬绳长度建议不超过1.5米。
北京大妈被狗绊倒瘫痪,家属索赔260万遭拒,法院怎么判的
随着现在养狗的人越来越多,关于“狗”的新闻也是越来越多。比如“扑杀宠物狗”,“安阳狗咬人”等等,更有甚者在去年武汉的一个小区,因为遛狗不拴绳产生了矛盾,逼死了一个璀璨年华的女孩。狗狗本是人类最好的朋友,一切都因为养它的人不负责才导致事件频发。
武汉老太遛狗不拴绳案件至今还没有结局,但北京这起遛狗不拴绳事件的判决结果却是赢得了广大群众的一致赞扬,当一根二三十元的遛狗绳要用260万的代价去记住的时候,人们才会从心底重视起来。
事件的主角是61岁的徐老太太和北漂女孩小顾。小顾在北京打拼多年,虽然工资不算太高,但生活无忧,和男朋友租住在城中的一个小区里,两人都是爱狗人士,为了给生活增添一份色彩,就养了两只柯基。
我们都知道,狗子是欢腾的,不管什么品种,一旦旺盛的精力无处发泄,就会疯狂拆家。若是自己的房子也就罢了,但他们是租的房子,拆了得自己赔,因此即便工作再忙,他们也要带狗出去溜达溜达。
小顾比较喜欢早上出门遛狗,因为那时候人少,狗子可以放飞自我,也是因为人少,所以她没有拴狗绳的习惯,让它们肆意撒欢。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条例明确规定:
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而且人少并不代表没人,偏巧徐老太太就是一个喜欢在早上晨练的人,她被女儿接到北京养老,顺便帮忙照顾一下外孙,老年人觉少,加上多年的生活习惯,她每天早上都会沿着小区道路跑一圈,再回去买菜做饭。
那天早上就刚好碰到了小顾在遛狗,她和小顾也不认识,自顾自地跑着。两只柯基见她一直跑,也一路横冲直撞,围着她撒欢,小顾在后面看着并没有制止。
可意外总是让人措不及防,在一个转弯的地方,徐老太太抬脚的时候,被柯基给绊倒了。这一摔就没能起来了,小顾见情况不对,赶紧打了120。
被送到医院治疗后,徐老太太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不幸的是,她颈椎摔断,脊椎损伤,导致瘫痪,被定为二级伤残,只比植物人略好一点。
她到了含饴弄孙的年纪,一直身体康健,本想着帮女儿带带孩子,减轻他们的负担,谁知道最后自己成了要照顾的那个,儿子为了给她治病,还卖了房子,辞了工作。这让她如何接受。
徐老太太的儿女自然也不能放过罪魁祸首,他们报警查了小区监控,得知是小顾的柯基导致徐老太太摔倒,而且她遛狗还没有拴绳,于是将她告到了法院,向她索赔260万元。
原《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顾没按照规定给狗拴牵引绳,导致狗将徐老太太绊倒,而徐老太太并没有激怒狗狗和其他过失行为,因此小顾不能被减轻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按照北京的物价和徐老太太的损害程度,260万已经是一个最低标准了,最后法院判处小顾向徐老太太的家属支付这笔赔偿款。可这对于打工族小顾来说不亚于天文数字,判决结果一出来她就崩溃了,她父母的全部积蓄都不够一个零头,这笔钱她实在拿不出来。
好在徐老太太的儿女都是通情达理的善良之人,在法院的调解协商下,赔偿金一降再降,最后降到了90万,他们也同意了小顾先支付30万,后续60万分7年支付的方式。即便如此对小顾来说压力也不小。
危难之刻见人心,她交往多年的男友还不如陌生的“债主”来得善良,听说小顾背债后,就匆匆和她分手了,没有雪中送炭便罢了,还雪上加霜。不过经此一事,她也算彻底看清了人心,及时止损了。
其实遛狗拴绳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一种社会公德的体现,遵守社会公德是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正常秩序的必要条件,一个人的素质高低不是由财富决定的,而是取决于其是否有社会公德心。
希望宠物主人能分清,狗狗毕竟是小动物,它的叫声人们也并不能理解它的意思,所以还是需要主人认真教养,如果宠物主人能够友善沟通,也许就没有狗狗与人的矛盾了,很多悲剧才可以避免,希望不要让爱变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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