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绳绊倒夜跑族,双方责任如何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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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狗绳绊倒夜跑族,双方责任如何担

2、这次,狗的主人被判赔偿100万元!

狗绳绊倒夜跑族,双方责任如何担

如今,天气越来越炎热,出来撒欢的汪星人不少。养狗虽好,但麻烦也不少,因为宠物狗造成他人损伤的事件时有发生,比如,被狗绳绊倒……

夜跑被狗绳绊倒,双方责任如何担?

张花晚上在小区内部道路慢跑,与正在遛狗慢跑的王红相遇,王红见状欲收回狗绳,双方避让不及,导致张花绊在狗绳上摔倒受伤。张花将王红诉至法院,要求王红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手机维修费,共计4646.8元。法院经审理,判决王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花自行承担20%的责任,王红需向张花赔偿医疗费84.64元和手机维修费1735.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是犬绳将人绊倒导致受伤,并非是动物致人损害,因此,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第九章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而是适用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

携犬人对携犬行为可能产生的相应后果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行人通行的路段,携犬人应注意避让行人。携犬人如未能及时合理避让造成损害结果的,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本案中王红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侵权人张花在小区内夜跑时也应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警惕周围环境,及时避让危险。张花未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被犬绳绊倒,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王红的责任。

在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的基本规则是比较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过错大小。通常采取的标准是:(1)根据行为危险性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来判断过错的大小,行为危险性越大、回避危险能力越强,则过错越大;(2)根据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注意标准来判断过错的大小,行为人未尽到注意义务的程度越大则过错越大。

同时,对于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过错衡量标准存在一定的区别,对于被侵权人应采取较低标准或主观标准衡量其过错程度。本案中,根据上述标准判断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定王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花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在此,有必要提醒各位宠物狗饲养者遵守养犬的相关规定,预防可能的风险及引发的纠纷。根据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不系犬绳属于违法行为,系犬绳后携犬出门也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在防止犬只造成不利后果的同时也需严防犬绳伤人,犬绳长度建议不超过1.5米。

锻炼很重要,但夜跑需谨慎,安全应放在第一位!小政提醒夜跑爱好者,夜晚光线较暗,对视线有一定影响,且除专门跑道外的其他场所可能存在路障或其他危险,因此夜跑风险较高。尤其是在人群较多的小区道路或车辆行驶的马路旁边,夜跑者需高度注意周围环境,避免速度过快。一旦发生事故,如果夜跑者自身存在过错,也需承担部分责任。

这次,狗的主人被判赔偿100万元!

近日,“老人被狗绳绊倒摔死”一事再次引发社会各界对养狗伤人事件的关注。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狗咬人”“狗撞人”等情况发生的诉讼不在少数,而今天要说的案件却是因为——狗长得太吓人。

浙江诸暨的周女士经过邻居家门口时,被邻居家的藏獒吓倒而出了车祸,最终因伤势严重起诉到法院,要求邻居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邻居却说:“我的狗不咬人,是她自己胆儿小,怪不得别人。”

究竟,这责任要不要担?

狗没咬人,却吓坏了人

2015年8月22日下午16时许,周女士从自家骑一辆电动车去菜园摘菜,经过同村丁某家门口时,遇见丁某和他家养的藏獒在不远处的路上走动。

因为藏獒长得实在是高大凶猛,周女士见到顿生恐惧之意,于是便跟丁某要求,希望其能看管住狗,或者将狗带回家中。

但丁某却拒绝了周女士的请求,并自信地回答:“你只顾自己往前开,我的狗不会咬人的。”无奈的周女士只好壮着胆往前继续骑行,刚要经过藏獒附近之时,藏獒突然转身向周女士方向走去。

狗绳资料图片

周女士见藏獒离自己越来越近,更加害怕,在慌乱之中试图躲避前行,却太过紧张导致身体失去了平衡,驾驶着电动车撞向一旁的墙上,整个人从车上跌落并受伤,在送医院救治后,经诊断为颈髓损伤、高位截瘫、头皮裂伤等疾病,伤势鉴定为一级伤残。

事后,周女士因就赔偿问题与丁某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周女士的事故与藏獒的危险性具有因果关系

藏獒属于体型较大且长相较为凶猛的犬类,一般而言关在笼子里都会让人心生畏惧,何况放养在外。

本案中,藏獒损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不能仅仅局限在扑、抓、咬等攻击行为或者吠叫、呲牙等恐吓声形,而是藏獒本身所存在的危险性,结合当时无约束措施的情状,已足以令人生畏,才使得周女士驾驶失误后从车上跌落,故被告丁某放任藏獒在道路上无约束游荡的行为与原告周女士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但因周女士本次事故发生前,已经意识到藏獒的危险性,却还要从藏獒旁边骑行通过,且就骑行本身而言也没有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图片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一审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丁某需赔偿原告周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0余万元。

近日,二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请牵好您的狗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在公共场所遇到犬只未束犬链,未由饲养人或管理人牵领,突然窜出来撞上行人或车辆导致伤亡事故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针对该类情况,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法官在此提醒,若是明知道动物的危害性,或已经看到了警示标识,还去窃取、挑逗、投打动物等,那即便是受伤了,也要为自己的“冒险”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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