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狗相撞,狗没事,车坏了,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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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2、北京大妈被狗绊倒瘫痪,家属索赔260万遭拒,法院怎么判的
车狗相撞,狗没事,车坏了,怎么判
车与狗相撞
狗没事
而车的前保险杠却撞得稀烂
这是咋回事?
车狗相撞,狗没事,车坏了,怎么判?
近日
湖南长沙芙蓉区人民法院
通报了一起因遛狗未牵绳
发生车祸致车辆受损的案件
车狗相撞,狗没事,车坏了,怎么判?
受损车辆情况。均为芙蓉法院供图
2020年11月15日上午,童某出门遛狗时未及时给狗牵绳,宠物狗从楼道跑出去,跑至路边横穿马路,与丰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丰某的车辆受损。
事发后,丰某报警。经现场勘验,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大队出具《事故证明》,证明本次事故发生系丰某正常行驶过程中,突遇童某的宠物狗横穿道路,且未牵绳,发生了车与狗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童某将宠物狗送至宠物医院进行检查,经检查,宠物狗未因本次事故受伤。相关资料显示,童某的宠物狗品种为比熊犬,属于小型犬。
经宠物医院检查,宠物狗并无大碍。
然而,丰某将受损的事故车辆送至汽车修理店维修,共花费维修费4837元。
事后,丰某要求童某赔偿车辆维修费,童某认为车与狗相撞,宠物狗在相撞后并未受伤,而丰某的车辆严重受损,这不符合常理,不排除丰某的车辆在事故之前就已受损。双方协商未果,丰某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童某赔偿车辆维修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丰某的车辆损伤是否是与童某的宠物狗相撞造成。根据丰某提供的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大队出具的《事故证明》,丰某的车辆系在与童某的宠物狗相撞过程中造成的损伤,且童某的宠物狗未拴绳,该情形违反了《长沙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关于携犬出户必须用犬绳牵领犬只的强制性规定。综合考量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力大小,认定童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童某提交的关于宠物狗未受伤的相关证据,只能证明宠物狗在本次事故中没有受伤,并不能由此否定宠物狗与丰某车辆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童某赔偿丰某车辆维修费4837元。
北京大妈被狗绊倒瘫痪,家属索赔260万遭拒,法院怎么判的
随着现在养狗的人越来越多,关于“狗”的新闻也是越来越多。比如“扑杀宠物狗”,“安阳狗咬人”等等,更有甚者在去年武汉的一个小区,因为遛狗不拴绳产生了矛盾,逼死了一个璀璨年华的女孩。狗狗本是人类最好的朋友,一切都因为养它的人不负责才导致事件频发。
武汉老太遛狗不拴绳案件至今还没有结局,但北京这起遛狗不拴绳事件的判决结果却是赢得了广大群众的一致赞扬,当一根二三十元的遛狗绳要用260万的代价去记住的时候,人们才会从心底重视起来。
事件的主角是61岁的徐老太太和北漂女孩小顾。小顾在北京打拼多年,虽然工资不算太高,但生活无忧,和男朋友租住在城中的一个小区里,两人都是爱狗人士,为了给生活增添一份色彩,就养了两只柯基。
我们都知道,狗子是欢腾的,不管什么品种,一旦旺盛的精力无处发泄,就会疯狂拆家。若是自己的房子也就罢了,但他们是租的房子,拆了得自己赔,因此即便工作再忙,他们也要带狗出去溜达溜达。
小顾比较喜欢早上出门遛狗,因为那时候人少,狗子可以放飞自我,也是因为人少,所以她没有拴狗绳的习惯,让它们肆意撒欢。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条例明确规定:
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而且人少并不代表没人,偏巧徐老太太就是一个喜欢在早上晨练的人,她被女儿接到北京养老,顺便帮忙照顾一下外孙,老年人觉少,加上多年的生活习惯,她每天早上都会沿着小区道路跑一圈,再回去买菜做饭。
那天早上就刚好碰到了小顾在遛狗,她和小顾也不认识,自顾自地跑着。两只柯基见她一直跑,也一路横冲直撞,围着她撒欢,小顾在后面看着并没有制止。
可意外总是让人措不及防,在一个转弯的地方,徐老太太抬脚的时候,被柯基给绊倒了。这一摔就没能起来了,小顾见情况不对,赶紧打了120。
被送到医院治疗后,徐老太太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不幸的是,她颈椎摔断,脊椎损伤,导致瘫痪,被定为二级伤残,只比植物人略好一点。
她到了含饴弄孙的年纪,一直身体康健,本想着帮女儿带带孩子,减轻他们的负担,谁知道最后自己成了要照顾的那个,儿子为了给她治病,还卖了房子,辞了工作。这让她如何接受。
徐老太太的儿女自然也不能放过罪魁祸首,他们报警查了小区监控,得知是小顾的柯基导致徐老太太摔倒,而且她遛狗还没有拴绳,于是将她告到了法院,向她索赔260万元。
原《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顾没按照规定给狗拴牵引绳,导致狗将徐老太太绊倒,而徐老太太并没有激怒狗狗和其他过失行为,因此小顾不能被减轻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按照北京的物价和徐老太太的损害程度,260万已经是一个最低标准了,最后法院判处小顾向徐老太太的家属支付这笔赔偿款。可这对于打工族小顾来说不亚于天文数字,判决结果一出来她就崩溃了,她父母的全部积蓄都不够一个零头,这笔钱她实在拿不出来。
好在徐老太太的儿女都是通情达理的善良之人,在法院的调解协商下,赔偿金一降再降,最后降到了90万,他们也同意了小顾先支付30万,后续60万分7年支付的方式。即便如此对小顾来说压力也不小。
危难之刻见人心,她交往多年的男友还不如陌生的“债主”来得善良,听说小顾背债后,就匆匆和她分手了,没有雪中送炭便罢了,还雪上加霜。不过经此一事,她也算彻底看清了人心,及时止损了。
其实遛狗拴绳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一种社会公德的体现,遵守社会公德是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正常秩序的必要条件,一个人的素质高低不是由财富决定的,而是取决于其是否有社会公德心。
希望宠物主人能分清,狗狗毕竟是小动物,它的叫声人们也并不能理解它的意思,所以还是需要主人认真教养,如果宠物主人能够友善沟通,也许就没有狗狗与人的矛盾了,很多悲剧才可以避免,希望不要让爱变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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