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牧扑倒行人,男子遛狗不牵绳赔了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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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德牧扑倒行人,男子遛狗不牵绳赔了11万

2、一男子遛狗不牵绳,女子受惊摔成十级伤残索赔18万

德牧扑倒行人,男子遛狗不牵绳赔了11万

近年来,随着养犬家庭越来越多,因宠物犬不拴绳、散放等不文明遛狗行为引发的饲养动物伤人纠纷屡见不鲜。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遛狗拴绳也被正式写入了法律。8月30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海安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伤人纠纷。

2019年某日夜晚,张某步行至海安市政府南门门厅右侧,被刘某没有拴绳的德国牧羊犬从后面猛扑,致张某当场摔倒,即感左髋部疼痛。次日疼痛加剧,送经中医院摄片检查确认左股骨颈骨折,并于当日下午住院手术治疗。

后来,张某补报警,派出所接处警,调阅事发时的公共视频,确认狗主人系刘某。但刘某知悉上述情况后,认为该事件为意外,对于其狗给张某造成的人身损害拒绝赔偿。张某认为刘某在户外遛狗未拴狗绳并直接致其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张某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经海安法院高新区法庭组织双方调解,刘某诚恳认识到由于自己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导致犬只对他人造成了伤害和威胁。最终,刘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其各项损失11万元。

法官说法:

饲养动物应尊重社会公德

《民法典》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章与《侵权责任法》保持了一致,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一般规则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构成上不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要件,只要存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事实,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例外情形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一般规定之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还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即更加严格限定了免责情形,只有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才可以减轻责任,且不能全部免责。

上述案例中,刘某在户外遛狗未拴绳,导致犬只对张某造成损害,张某无论是否存在故意情形,刘某都不能免责,这表明了法律对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行为的严苛态度。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生活。管好自己的爱犬,既是对他人安全的负责,也是对宠物的保护,如果您爱您的狗狗,请树立规范意识,对宠物进行限制牵引,不要等到意外发生再追悔莫及。

一男子遛狗不牵绳,女子受惊摔成十级伤残索赔18万

现在的社会,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喜欢养宠物,即使父母催婚让他们生小孩也不听,都说孩子现在养不起,所以他们就养宠物来代替,以至于比养孩子的花费还高。

但这其实很好理解,当今社会节奏太快,年轻人为了生存而奔波,本身就已经够辛苦,再需要对家庭,对孩子负责,简直是给自己找罪受。比起养孩子,养只宠物无疑会容易很多,但宠物给现代年轻人带来的慰藉却是成倍的,也难怪宠物行业成为了这几年大火行业。

但必须得承认,随着猫猫狗狗越来越流行,很多人养宠物其实只是跟风饲养,并没有真正承担起养宠物的责任,比如说很多养狗人就不能做好约束自己的狗,出门遛狗不带牵引绳,不随身带着报纸袋子等处理狗狗个人卫生,以及烈性犬不带头套。

家住江西萍乡的刘女士,在上班路上就碰到了一起跟狗有关的糟心事。

2019年4月30日早上7点多,正值上班早高峰,刘女士正在上班路上飞奔,没想到经过秋收起义广场的时候,路边突然窜出来了一只大型犬。

该大型犬种类为阿拉斯加,是一种雪橇犬,对主人非常忠心,容貌也很漂亮。但阿拉斯加可是跟萨摩耶还有哈士奇一起被誉为“雪橇三傻”,这种犬性格散漫,纪律性很差,喜欢横冲直撞,这不,一下子就吓到了正在走路的刘女士。

刘女士对犬类不太了解,不知道阿拉斯加一般情况下都比较温顺,当她看到突然窜出来只体型如此巨大的犬类,冲着自己追逐而来时,心中的惧意可想而知,一下子就被吓得跌倒在地,当场就觉得摔伤了。

阿拉斯加的主人是李先生,由于大型犬精力旺盛,他每天早上都会带自家狗出来溜达,顺便带它上个厕所。这一次也是,本来阿拉斯加在草坪上上厕所,不知为何突然直冲刘女士而去,对其进行扑倒等。虽然李先生及时赶到对阿拉斯加进行了牵引,但刘女士受伤的情况已经造成。

刘女士受狗惊吓摔了一跤后感到自己受伤严重,选择去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刘女士出现腰椎压性骨折,属于十级伤残。

被狗这么一扑,不止摔了个跤受了伤,还造成了伤残,需要住院治疗,公司方面还需要请假,同时自己还受到了严重的惊吓,因此对李先生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在内共计18.977万元,同时诉讼费用也需要李先生来承担。

李先生接到法院传票时觉得自己委屈极了,在他看来虽然自己没有给狗带头套跟牵引绳有过错,但阿拉斯加扑人时他第一时间就选择了将其拉住,在他拉住自家狗的时候,狗离刘女士有2米远,这完全就是刘女士自己太过害怕所以摔倒了,而非被自家狗所咬伤扑倒。

这也证明了自家狗虽然是大型犬,但本没有伤人的意图,刘女士虽然是因受到狗的惊吓摔倒,但主要还是她自己的责任,并非狗的责任。那么刘女士状告李先生是否合理?李先生的说法又是否会被法院采纳呢?其实从两个人所站的角度来看,他们都有一定的道理。

在刘女士的角度来看,她又不认识李先生,也不知道李先生家的狗到底咬不咬人,突然一下看到那么大的一条狗窜出来直奔自己而来,避让是理所应当,难不成非得自己站在原地等着被咬吗?

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如今各个城市都出台了对犬类的管理政策,牵引绳是重点中的重点,李先生自己没有管理好自家狗,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导致狗对自己产生了损害,李先生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自己进行赔偿。

但站在李先生的角度来看,他的狗也的确没有咬到人,也没有扑到人,刘女士的伤势完全是因为她自己摔跤造成,非狗之过。也就是说刘女士的十级伤残,明明她本身需要负的责任更大,但现在她却将自己的那部分责任全都转移到了狗身上,这是不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其实这案并不大,属于民事纠纷,法庭也只能以调节为主,在2019年12月20日的庭审现场中,由于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最终还是决定庭外调解。调解结果显示,由于双方都存在过错,所以最终赔付金额各自负责一半,李先生赔偿刘女士各项费用9.1万元,诉讼费用则是双方共同承担,各自出1000元钱。

经过这件事之后,我们可以想到,现在饲养宠物的人逐渐增多,就需合法的养好宠物,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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