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弃犬伤人,原主人仍需担责;投喂的流浪犬致伤也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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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弃犬伤人,原主人仍需担责;投喂的流浪犬致伤也担责
近年来,全国城镇养宠数量和养宠人数均逐年增加,2019年,北京的养宠消费达到123亿元。宠物数量的增加,引发了更多因饲养宠物产生的纠纷。9月10日,丰台法院通报了多起案件,提示广大宠物主人及爱心人士应文明养宠,承担起饲养动物的危险预防义务,即使是被遗弃宠物或被人长期投喂的流浪宠物致伤,原主人或投喂人也需担责。
村民李某散步至同村人何某居住的院落门口附近,被一只没有拴绳的狗咬伤右腿。李某认为,该狗原来是由何某喂养,于是将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600余元。
但何某表示,2013年,其曾饲养过该狗几个月,此后不再喂养,不过该狗仍然常在院子附近活动。他认为,这条狗已成为野狗,不应该由他来承担赔偿责任。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曾是该狗的饲养人,现该狗仍时常在其院落门口活动。即使何某曾放弃饲养该狗,但在遗弃饲养时未将狗妥善安置,致使出现伤害他人的事件,何某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丰台法院方庄法庭副庭长李蕊表示,对于遗弃的动物,尽管原主人放弃了对该动物事实上的管理和权利,但鉴于动物自身的危险属性,基于动物原主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以及对受害者的保护,原主任仍应就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王某和杜某住在同一小区。2016年9月5日晚,王某从该小区14楼4门附近经过,被狗咬伤腿部,花费医药费1416.1元。咬伤王某之狗原系流浪狗,事发前的大半年时间里,杜某及其家人长期喂养此狗,因此该犬长期栖息在14号楼4门单元楼附近。
“即使是好心投喂,投喂人也应当约束流浪狗的潜在风险。”李蕊表示,善意投喂人只是出于爱心而对流浪动物进行了喂养,并没有想占有的意思也没有意图或者实际获得利益,所以善意投喂人一般不承担流浪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不过,若善意投喂人长期投喂流浪动物,导致流浪动物在特定范围内长时间聚集,且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相关危险的发生,则由此产生的危险影响与被侵权人受损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爱心人士将因自己的不规范长期投喂行为而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咬伤王某的狗确实是流浪狗,但杜某的喂养行为不可避免地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使得动物长期生活在附近。因此,杜某与该流浪狗之间形成了长期比较固定的喂养事实。杜某作为喂养人,没有将流浪狗约束控制潜在的风险或者送到其他公益机构等,而是任性而为,最终导致王某被该流浪狗咬伤,因此杜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丰台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尚某无证养犬且不栓狗链,使同小区业主受惊吓后摔伤。但尚某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反称伤者是主动逗狗导致损害,却未提供任何证据。
“宠物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即使没有抓、挠、咬等触碰行为,但扑、冲、吠等行为也会引起受害人心理恐惧。”李蕊提示,如果受害人因受到惊吓导致出现损害后果,一般也应视为加害行为发生,且与损害后果间构成因果关系。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饲养人应当承担饲养动物的危险预防义务。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考虑到尚某的行为加剧了“狗主人”群体与大众的对立,影响了社区邻里友好关系,故通过司法裁判对不文明、不规范养犬行为予以负面评价,判决尚某赔偿伤者合理损失。
李蕊表示,随着宠物逐渐成为重要的“家庭成员”,宠物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从生活卫生环境,逐渐扩展到人身财产权益乃至生命安全。因此法律在界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则时,采取了“谁引发风险谁担责”“谁受益谁担责”的理念。这一价值理念在承认人们饲养动物的自由和权利基础上,要求相关人对所饲养的动物进行审慎的管理,当其未能尽到管理义务或违反法律规定时,需承担侵权责任,进一步诠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自由——在社会层面的内涵和边界。
【以案释法】宠物咬伤幼童主人需担责
近日,五岁幼童强强(化名)在邻居家玩耍时,被邻居家饲养的狗咬伤。随后,强强的父母因与邻居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诉至仁化法院。仁化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宠物主人承担80%的责任,强强父母承担20%的责任。那么,这起侵权纠纷因何而起?法院又是以哪些依据作出上述判决的呢?
2020年10月25日下午5时许,强强到邻居余某家中玩耍时,被余某饲养的狗咬伤头面部及四肢。事发当日,强强被送至韶关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后被送至韶关市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23天。
事后,余某仅支付2000元给强强,强强父母认为,事故是由于余某对其饲养的动物管理不当导致,余某作为宠物主人应承担全部责任,理应向强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强强父母和余某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因而提起诉讼。
对于强强父母的主张,余某认为,自己作为动物饲养人,将所饲养的动物用铁链拴在柱子边,已经尽到对饲养动物的管理的义务。本次事故和强强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存在很大关系,强强下午放学后,独自到他家中逗狗,导致狗野性大发将强强咬伤,强强父母存在重大过错,其索要各项赔偿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仁化法院经审理查明,强强和余某的孙子、孙女是玩伴,事发当天,强强到余某家中玩耍时,余某家饲养的狗本拴在自家门口的石墩柱上,后该犬只挣脱铁链将强强咬伤,意外发生时,强强的监护人和余某均不在场。
仁化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余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强强系五岁孩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时强强的监护人并未在场监护,且其监护人明知余某家有饲养狗,仍放任强强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去余某家中玩耍,未尽监护职责,强强的监护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故可减轻余某的部分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仁化法院酌情认定余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结合案件事实、证据等,法院依法认定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562.94元,并依法判决余某赔偿20850.35元,其此前已赔偿2000元,该款项在赔偿总额中扣减。
近年来,饲养动物致人损伤的纠纷并不鲜见,为避免此类纠纷,动物饲养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加强对动物的看管,履行好管理义务,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广大家长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教育子女在与宠物相处、玩乐时多注意安全,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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