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人遛狗不牵绳,被狗咬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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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卧疾丰暇豫,翰墨时间作。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主人遛狗不牵绳,被狗咬了怎么办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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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遛狗不牵绳,被狗咬了怎么办
案情回顾:近日,山东青岛,一女子遇到了一件糟心事儿,原来女子在奶粉店工作,当时她上班时间比较早,便把孩子带在了身边,女子开始工作后,孩子就在奶粉店里面玩耍。此时,一位顾客来买奶粉,随手将一只博美小狗拴在了门把手上,就上了二楼。孩子玩耍时,不小心将玩具掉在了台阶上,就当他开门去捡时,不料狗突然扑向了他,在他的右手上咬了两口,造成了一条2厘米长的伤口,并且食指和拇指上也有一些不同程度的伤痕。事件发生后,狗主人处理这件事的态度却十分恶劣,一直拒绝赔偿,并且称她的狗当时是栓绳的,只要栓了绳咬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别想靠这件事讹她。事情经过民警的协调之后,狗主人也同意支付医药费,可几天后女子却已经联系不上狗主人了…
1.又是一起宠物狗咬伤儿童的案件,同样是因为理赔问题产生了争议、纠纷,这让人又想起了此前备受关注的河南徽州宴有关事件,有关人员不仅名誉尽毁,而且自己的生意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不过类似案件再次发生,这说明养狗的人还是不长记性,文明养狗事故成为口号,实际上,该承担的责任要主动承担…
2.实际上作为狗的主人,该女子当然要承担因狗咬伤小孩的赔偿责任,并且在民警的协商之下,双方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了。
具体来说,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另外,我国《民法典》第1245条更是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之下,对于动物侵权、致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更通俗的来讲,不论行为有无过错,只要是法律规定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狗的主人在奶粉店内购买物品时,随手将宠物狗栓在门口,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放任狗咬上了4岁的小孩,当然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且,目前并没有证据显示小孩的监护人存在着明显的过错或者过失,也就是没依据可以减轻有关责任。
3.本案的情况特殊在于双方经过警察介入、调解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对方在收到了相关医疗票据之后,却不支付医疗费,此时孩子妈妈也就是该女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换句话说,如果民警调解成功之后又不按照当初说好的内容履行,调解自然就无效了,之前是怎么样处理就可以按照之前的要求处理。实际上,所谓调解是在方双事情还没恶化以前给对方从和平方式进行解决,如果调解成功、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有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在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
实际上,正如很多网友所指出的,由于大多数养狗人不自觉、不遵规、不守法,仅靠民事诉讼巳经无法解决因狗引起的社会矛盾,也正因为如此,很多地方的探索出台地方性法规,对养狗产生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整和约束…
总结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养狗,有着以下法律责任。
在我国,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一旦发生了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属特殊侵权,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1、一般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条款:“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只有有证据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比如,受害人无视警告,故意挑逗、刺激狗,致使被狗伤害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狗主人的赔偿责任。
因此,作为狗的主人,必须尽到义务和责任。
民法典还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另外,刚刚于今年5月1日生效实施的《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2、承担绝对侵权责任。
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绝对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最为严格的责任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对于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论什么原因,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要承担责任。
在现代这个社会,我们可以不斤斤计较,但不能做“法盲”,在遇到事情时放弃捍卫自己权利的机会。
有本民法典在手,无疑是学习生活法律知识的最佳来源。无论是放在家里“镇宅”,还是工作中使用,都是不错的选择。时常翻翻看看,这样碰到纠纷时,我们心里有底,有法可依。
普通人都没有法律底子,也许在看《民法典》的过程中会有一些疑惑的地方。我建议您带上一本《法律常识一本全》,里面有2000多个典型案例,以及清晰的解读,让您一目了然,科学有效普法。
法律是保护公民最直接、最有效的工具,但只有自己懂法,法律才能真正保护你。如果不懂法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法律风险,掉入别人预设的法律圈套,只有自己懂法才能捍卫自己和家人的权益!
遛狗不牵绳,已正式成违法行为
今年5月1日以来,株洲市已对300多例遛狗不牵绳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石家庄14天处罚遛狗不牵绳行为178 起;上海多个小区试点运行抓拍不文明养犬行为系统,成功发现并处罚了20余起遛狗不牵绳行为 …… 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遛狗不牵绳”属违法行为。如今,该法实施已逾半年,但遛狗不牵绳行为仍旧屡禁 不绝,犬只伤人事件也多次发生,一部分养犬人甚至对法律漠然视之,城市养犬以及“遛狗不牵绳”话题引发人们热议。 本期举案说法就遛狗不牵绳的危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遭遇人身财产侵害该如何自我保护以及如何取证维权等话题进行探讨。
律师说法
主持人:就遛狗不牵绳的违法行为,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以及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有哪些明确规定,饲养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阮 磊:随着城市养犬的居民越来越多,一些不文明的养犬行为也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困扰,其中“遛狗不牵绳”现象始终广受诟病,由此引发的宠物犬伤人、扰民等事件频频发生。为进一步强化养犬管理,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疫病,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新《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除要求遛狗牵绳外,《动物防疫法》还明确,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其实,早在多年前,很多城市就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来制约不文明的养犬行为。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就对养犬行为进行了规范,其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携犬外出时,在严格管理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用犬绳牵领犬只,小型犬应当用长度为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大中型犬应当用长度为一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等预防犬只伤人的措施;注意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攻击行人的行为。
《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对遛狗不牵绳的法律责任也作出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主持人:犬只伤人引发的侵权诉讼案件数量逐年递增,请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有何规定?
阮 磊:遛狗不牵绳行为除应承担相应的处罚外,一旦导致伤人事件发生,还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34条、第1246条、第1247条、第1249条、第1250条、第1251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几种情形,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5款对此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也即意味着,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才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主持人:请简要分析在立法日趋完善的当下,为什么遛狗不牵绳引发的伤人事件仍在发生?
阮 磊:通过以上介绍不难看出,遛狗牵绳已经从之前的地方立法实现了全国立法,但为什么仍有一些犬主人对此不以为意,导致犬只恶性伤人事件不断上演,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两点:
打击力度不够,导致违法行为持续存在。比如面对一些违法养犬行为,相关部门在接到投诉、报警后,并未对饲养人和管理人进行处罚,也未对犬只予以扣留并检查是否有狂犬病,而仅仅是口头教育后任由继续放养。
宣传力度不够,文明养犬还未深入人心。由于长期存在的“养犬只是自家事”的心理,导致犬只饲养或管理人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不高,甚至把对法律的无知作为其违法行为的借口,从而漠视法律存在,藐视法律威严。在此也告诫广大养犬人,日常生活中一定要依法文明养犬,切莫以无知、无畏挑战法律底线。
主持人:犬只伤人案件逐年递增,遭遇人身财产损害该如何取证维权?
阮 磊:首先,遇到遛狗不牵绳,一般情况下应向物业公司、村委会、居委会、城管部门举报、投诉,也可向公安机关举报,说明具体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对象、违法行为,尤其要尽量告知违法对象的具体信息,以便执法人员事后跟进查找处罚。
其次,遭遇犬只伤害,若要诉讼索赔,应当做好以下取证工作:报警并保存好报警回执或出警记录;寻找目击证人,让其对事件经过予以确认,同时留下目击者的联系方式;如果饲养人就在周边,可要求对方陪同就医,确认其身份、住址等基本信息;用手机及时对致害犬只以及自身伤口进行摄录;保留翔实的病历材料以及收费单据,便于日后索赔。
再次,在阻止犬只咬人及取证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理性维权,不要和饲养人产生正面冲突,以免节外生枝发生其他更加严重的伤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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