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人未牵绳,宠物遭遇交通事故能获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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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主人未牵绳,宠物遭遇交通事故能获赔偿吗

2、遛狗没牵绳,导致骑车老人摔倒多处骨折

主人未牵绳,宠物遭遇交通事故能获赔偿吗

生活在车水马龙的城市,从街坊邻居们的聊天中,时常听到“某某家的宠物犬被车撞了,花了不少治疗费”的事情。那么,车辆碰撞动物的交通事故,法院通常如何处理?宠物犬主人能否获得赔偿?就以下面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

2020年11月的一天,在北京市西城区某道路,贺女士家宠物犬横穿道路,张先生驾驶小汽车刚好路过,宠物犬被车辆右后轮碾轧后死亡。贺女士与张先生未能就调解赔偿达成一致,后提起诉讼。贺女士认为,张先生应能看到并避让宠物犬,而且张先生碰撞宠物犬后没有及时停车而是开车逃逸,导致宠物犬死亡。因此,张先生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应该赔偿。关于赔偿金额,贺女士认为自己的宠物犬属于名贵品种,而且事故后自己作为宠物犬主人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主张张先生赔偿自己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12000元。张先生则抗辩称,当时没看到宠物犬,更没觉察到车轮碾轧。事发地点不是人行横道也不是路口。自己是正常行驶,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贺女士在户外遛狗未系牵引绳,放任宠物犬进入车流量较大的机动车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碰撞发生的地点不属于人行横道区域,司机没有减速观察行人的法定义务。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可见涉案宠物犬体型小,进入机动车道速度较快,从绿化带跑出时,直接碰撞到车辆右后侧,留给司机可供预判的时间和角度有限,因此不应认定张先生具有违法行为。对于贺女士所称司机逃逸一节,法院考虑到车轮轧到井盖等异物也会出现类似幅度颠簸,且后方还有车辆行驶,故张先生没有意识到碰撞的是活物并立即停车查看并不违反常理。因此法院一审驳回贺女士的诉讼请求。后贺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遛狗牵绳,不仅是维护公众场所安全的公德意识,更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此外,《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地方性法规也有明确规定。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养犬人认为自己的宠物犬小,不用系犬绳。但司法实践中,因小型犬引发危险进而导致诉讼的情况并不罕见。有老年人骑电动车在胡同穿行,院里突然跑出来宠物犬,对着路人吠叫,吓得老人跌倒摔伤;有时在晚间,犬只之间嬉闹,突然跑到机动车道,司机紧急避让,发生剐蹭事故……这些事故的起因,都是管理人没有用犬链束缚犬只所致。所以,文明养犬不仅是对他人健康和安全负责,也是对宠物犬最好的关爱。

虽然很多人将宠物犬当成家人看待,但犬只毕竟是动物,无论赠予还是买卖,都是对于财产权益的处置。但是,由于主人对犬只寄予深厚的感情,如果宠物犬产生伤亡后主人长期痛苦,在精神层面是否应当给予主人赔偿呢?答案是肯定的。民法典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一些案件中,有充足证据表明相伴多年的宠物和主人产生亲密的共情关系,属于具有人格意义特定物,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了侵权人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那么理应赔偿宠物犬所有人的精神损失。

遛狗没牵绳,导致骑车老人摔倒多处骨折

近日,西安市未央法院杨金翠法官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件。

2021年4月的一个清晨,被告胡某在小区外无名道路上遛自家的金毛犬,因道路行人稀少,便放任爱犬自由撒欢。此时,年近七旬的原告王某骑着自行车相向而来,因看到被告与其同侧而行,且犬只未拴绳,遂提前变道至路对侧绕行,但行至交会处,被告的金毛犬窜向原告自行车,致其倒地受伤,全身多处骨折。当日,原告的家属报警,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事实存在,但无原始现场证据,事故成因无法判定。因双方对医疗费等损失赔偿争议较大,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中,被告申请对原告骨质疏松等基础疾病与本次事故的因果关系、参与度及各单项医疗费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的意见是无法区分具体的各项费用,无法得出可用的结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而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本次事故中,被告在临时道路上未靠右侧行走且未有效管理、约束犬只,导致犬只突然横过马路与原告所骑自行车发生碰撞,其作为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路段虽为下坡,但坡度较小,原告靠右侧骑行,无踩、蹬等加速动作,且在看到犬只后及时避让至道路另一侧,已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故在事故中无过错。虽然原告自身的基础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但个人体质状况并非法定的过错理由。最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文明养犬,遛狗拴绳。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系犬绳、戴嘴套,不前往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疫病。同时,如果受到动物的攻击伤害,要及时报警,查明饲养人或管理人,固定、保存好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说,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此外,根据《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二十七条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依法文明养犬,遵守下列规定:(二)携犬出户时,为犬只挂上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带牵领;牵引带不得超过两米,在行人拥挤时自觉收紧牵引带……第二十八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五)城市广场、公园、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区……因此,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肩负起对动物控制、管理的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被告胡某作为饲养动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在小区外无名道路上遛自家的金毛犬未拴绳,没有对犬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人身侵权案件发生,所以,胡某对被告的损失负全部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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