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狗相争主人拉架反被咬伤,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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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丈夫欲遂平生志,一载寒窗一举汤。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二狗相争主人拉架反被咬伤,法院这样判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本文目录

1、二狗相争主人拉架反被咬伤,法院这样判

2、宠物兔在医院死亡,主人给差评被诉!法院怎么判

二狗相争主人拉架反被咬伤,法院这样判

现如今,饲养宠物狗的人越来越多,一些宠物狗伤人事件屡见不鲜。在这当中,狗咬狗导致伤人要求赔偿的却很少见。9月22日,苏州昆山市人民法院公布了审理的一起“汪星人”打架,导致其中一位主人受伤的案例。

王某饲养了一只萨摩犬,事发当天上午,王某拴了牵引绳在楼下遛狗。之后,有三只未拴绳的小狗往萨摩犬的方向跑来,萨摩犬准备向前冲时被王某拽回。三只小狗中的两只稍作停留后即离开,另外一只小狗折返至王某处。小狗主人李某跑来想给小狗拴绳,结果没有成功。

此时,萨摩犬冲出扑向小狗,两只狗继而纠缠在一起。小狗主人李某发现自己的小狗可能会受伤,就上前帮忙,在撕咬的过程中,导致李某的手部受伤。

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次日经报警处理未果,李某将萨摩犬主人王某诉至昆山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从监控视频来看,虽然无法看清楚是否是萨摩犬将李某咬伤,但也不能否认冲突的起因是萨摩犬主动攻击小狗,导致在冲突过程中李某受伤的事实。

被告王某虽有犬只准养证,且遛狗时系有狗绳,但其对饲养的萨摩犬管理不当,且未对该犬佩戴口套,导致该大犬产生主动攻击小狗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李某在遛狗中对自身安危具有注意义务,事发时其对萨摩犬进行扑打,疏于对自身安全的防护,且其没有犬只准养证,未对小狗采取系绳等措施,对小狗管理不足,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法院酌情确认对本案的侵权结果由原告李某承担40%,被告王某承担60%的责任。

在此也提醒饲养宠物犬的主人,做一个文明的主人,是饲养好宠物的前提和保证。养狗前办好狗证、遛狗时牵好狗绳、避免爱犬骚扰他人、为大型犬只戴好口套、定期为爱犬注射疫苗等事项,都是一个合格的宠物犬主人所应该做到的。否则发生犬只伤人事件,作为犬只的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宠物兔在医院死亡,主人给差评被诉!法院怎么判

“这家千万不要去,他家医死太多小动物了,我是超级超级后悔。”

因为心爱的宠物兔“兔兔”在某宠物医院治疗后死亡,“兔兔”的主人小雅(化名)气愤地在该宠物医院的点评页面中进行了“差评”。而她也因为自己稍显激烈的“差评”,被宠物医院告上了法庭。宠物医院以小雅名誉侵权为由,要求其登报道歉,并赔偿因其污蔑行为导致宠物医院的营业损失4万元。日前,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宠物医院的负责人告诉法官,2019年7月24日,小雅携带其宠物兔“兔兔”至医院就诊,当时“兔兔”的症状为热衰竭。医生建议对“兔兔”进行CT、B超、验血等检查,但小雅均不同意,医生只能通过最基础的降温手段即剃毛和补液处理。后“兔兔”抽搐死亡。

小雅将“兔兔”尸体带走后,未做尸检。次日开始,小雅在大众点评网上多次对宠物医院作出不实的差评,并对他人的评论逐条回复。之后,宠物医院的约诊情况受到影响,每天均有宠物兔的约诊取消,故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小雅公开登报道歉并补偿医院因其污蔑行为导致的营业损失4万元(按每日500元,计算至起诉之日)。

而小雅则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无错误,宠物医院的主张并无事实依据。该宠物医院的医生在对“兔兔”的治疗和看护上是有瑕疵的。她作为商家对消费者的评价应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且她在大众点评网上所写的是自己感受的真实表述,并无侮辱、诽谤内容,也没有对宠物恶意攻击。宠物医院对于其营业收入减少及预约减少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故不同意宠物医院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大众点评网是为注册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消费优惠以及发布消费评价的互动平台,其为商户设置点评、问答等功能的出发点在于消费体验的沟通和聚合,消费者在接受服务、使用产品后能够自由表达消费体验,一方面可以分享消费心得、为其他消费者提供借鉴,另一方面也便于商户了解消费者的感受,促进商户提高产品及服务质量。

本案中,小雅发表的相关评论、回复主要是针对服务本身的感受,虽然她在回答他人提问时使用了“最好不要去,会看死的”“他们都是好评刷出来的”“这家千万不要去,他家医死太多小动物了,我是超级超级后悔”等言辞,但结合小雅其他评论来看,她主要是为了表达对宠物医院服务的不满,宠物医院作为经营者,对于消费者的评价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不能因此即认定小雅侵犯了宠物医院的名誉权。

同时,法院也注意到,大众点评网亦为商家提供了回复消费者点评的功能,本案中,宠物医院亦在小雅发表的点评之下以回复形式陈述了为小雅提供服务的过程,其他消费者可以结合双方各自的陈述进行理解和判断。因此,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小雅侵犯了宠物医院的名誉权,同时,宠物医院主张其营业收入因小雅的评论而受损,亦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宠物医院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但是,法院也指出了,在互联网发表言论、传播信息,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道德的规范。小雅在网络平台多次发表差评发泄对宠物的不满,影响其他消费者的客观认知亦为不妥,今后在网络上发表言论也应有所克制。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宠物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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