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医疗维权找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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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情况是在不断的变化,要使自己的思想适应新的情况,就得学习。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宠物医疗维权找谁管 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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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医疗维权找谁管
养宠如儿,对于爱宠之人,宠物就是家人。宠宠生病不仅揪心,更可能发生因治疗不济甚至突发死亡的悲剧。随着养宠一族的迅猛扩大,随之而来的宠物医疗纠纷也越来越多。
— 《新民晚报》
宠友孙女士家就发生了爱宠的术后死亡的不幸遭遇: 自己家一只7岁大的萨摩耶,在上海某宠物诊所做绝育手术后,伤口流血不止,医生诊断为腹腔发炎,并为其做了紧急手术。之后狗狗于夜间死亡,孙女士早上去看望时才得知狗狗已经没了。在之后的交涉中,医院表示院方没有任何责任。孙女士走上了求助媒体和维权的道路。
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都有理。对于宠物医疗纠纷这个敏感话题,宠物助手采访了多位不同立场的相关人士,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有帮助的信息和建议:
热心宠友这样说:
爱宠人士carol_checknow感叹维权太难,“最近发生了好多类似的事故,宠物行业的兴起而这些黑心商家越来越多,人就医都免不了遇到这种情况,更不用说宠物医院了,曝光的黑心宠物医院一家又一家,但是有所谓的结论么? ”
资深宠友尚可表示,狗狗的子宫蓄脓多是因为没有绝育造成的,建议不生育的宠物要及早绝育。另外,“追责是最后一步,对爱宠来说其实没有意义,主人一定要时刻关心爱宠的身体变化,一旦发现医院做不到、做不好,要及时转院。”
行业协会这样说:
南京市犬业协会工作人员表示:“作为民间协会,我们只能宣传,引导宠物医院健康经营,但是没有约束和处罚权。造成宠物死亡原因的判定没有可靠、客观的证据,所以,当事双方也只能进行协商解决问题。”
宠物医生这样说:
南京某诊所的资深医生认为,这样的纠纷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宠物主人和医护人员之间的沟通不到位。“如果宠物主人表示对治疗方法和效果不满意,建议果断转院。”假如发生医疗事故,双方的 协商沟通仍是第一位的,若无法达成一致, 宠物主人可以找兽医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遇到纠纷如何维权?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具体的法规可直接适用宠物维权,而宠物死亡鉴定机构也属于空白。但已有不少城市和地区针对当前宠物医疗纠纷问题的解决,出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相信相关的地区规定会逐步完善,宠物维权的正规途径的统一也只是时间问题。
宠宠生病和人一样,病因很复杂。所以发生了纠纷,最重要就是冷静,最最重要就是协调和沟通!!!因为纠纷是医院和宠宠家人都不愿看到的!
@北京:北京市农业局组织兽医专家对全市所有宠物医院进行卫生防疫检查,按照从好到差5个等级进行评定,对于评级较差的宠物医院,农业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整改并回访调查,以此促使宠物医院行业的自律。
@上海:上海市宠物业行业协会是唯一经农委认可、有宠物尸检资质的机构,市民如有需要,可向其申请死因鉴定,但宠物尸体必须在死亡后一小时之内即零度保存,要求尸体解剖的,应在宠物死亡后24小时内进行。
@杭州:农业局规定,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农业局会组织专家对动物诊疗事故进行鉴定,但这一鉴定出具的只是意见书,而非真正法律意义上的鉴定书,在发生宠物医疗法律纠纷时,对法庭只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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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带宠物就诊时选择“三证”齐全(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师的资格证书)的正规医院,保留就诊的病历、发票和单据,以备维权;
2、医疗事故是宠物医院和主人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一定要沟通沟通沟通!
3、当悲剧发生时,及时咨询当地的宠物行业协会,询问当地是否已出台相应法规及办法;
4、若当地无法律法规,可以多尝试联系当地畜牧站、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局等“相关部门”投诉。
买来“短命”宠物犬,铲屎官该如何维权
购买的宠物狗只存活了四天,铲屎官应该如何维权?佛山南海的一名市民花了2000余元买了一只贵宾犬,刚买完便发现了狗只身体异常,他于是将宠物放到卖家那里寄养,没想到仅过了四天便收到了狗只死亡的消息。在协商未果后,该市民一纸诉状将卖家告上了法庭。近日,南海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案涉犬只并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存在重大瑕疵,卖家应退还购买犬只的全部货款。
案情:
花了2000余元买宠物狗 4天便死亡
原告王某在网上联系了一个宠物的卖家,经过咨询沟通,决定上门购买一只香槟色贵宾犬,在工作人员电话指引下去到卖家提供的地址“盛源商行”,最终花费了2080元购买了宠物狗,另花费了860元购买了工作人员推荐的宠物狗粮。
由于王某没有养狗经验,在看狗的过程中,发现狗有吐水现象,工作人员告知是喝水太多的原因后,并未深究。将狗带回家后,发现狗狗身体还是存在异常。王某马上咨询卖家,但未得到回复。第二天王某联系到售后,随后按照售后给的地址将狗只寄养在“某某庄”,打算将狗只调养好了再带回去,并开了寄养收据。3日后,王某询问狗狗状态,工作人员称狗已经死亡。
宠物狗从买狗到狗死亡只有4天,王某联系卖家和售后,都是只能换狗,不能退。王某此后联系了12315调解,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向南海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卖家向王某返还购买宠物狗与狗粮费用共计2940元。
判决:
犬只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卖家退还货款
南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南海法院指出,依据卖家出具收据所载内容反映,其承诺出售的犬只半年内健康,但案涉犬只在交付后不久即出现身体异常,且卖家的售后称犬只已死亡,可见案涉犬只并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存在重大瑕疵,王某主张退还货款2080元,理据充分。王某另主张卖家退还购买狗粮的费用860元,因无证据表明王某购买的狗粮仅能用于案涉犬只,王某亦未举证狗粮存在质量瑕疵或其他依法应当退货的情形,王某该项主张理据不足。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卖家即佛山市某某庄宠物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2080元予王某。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来源:广州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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