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老人,被狗撞到26天后身亡,家属起诉狗主人索赔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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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一个不想蹚过小河的人,自然不想远涉重洋。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厦门一老人,被狗撞到26天后身亡,家属起诉狗主人索赔44万元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本文目录

1、厦门一老人,被狗撞到26天后身亡,家属起诉狗主人索赔44万元

2、九旬老翁被狗碰倒,一月后身亡

厦门一老人,被狗撞到26天后身亡,家属起诉狗主人索赔44万元

宠物可以温暖人们的心,可以带给人们愉悦和快乐。现在这个社会,很多人家里都会养个宠物狗或是猫咪。但人们从饲养宠物中排遣孤独、得到慰藉的同时,也要为自己宠物的行为负责。2019年的厦门就发生了这样一个案子:宠物狗狗在遛弯时将一老人撞倒,导致其重伤去世,被家属索赔44万。

2019年11月27日,晚上8点左右,天空依稀挂着几个星子。厦门市湖里区的一个小广场上,灯火通明,人们都在悠闲地散着步。90岁高龄的老人甘某,也慢慢在路边上走着,享受夜晚的宁静。突然一阵风快速地吹过,甘某感觉到一股重力袭来,直接摔倒在地。

原来撞到他的是一只狗子。在家里憋了一天的狗子,终于能够和主人出去呼吸口新鲜空气,这可不就兴奋得不行。9岁的林某荣根本就拉不住这只肆无忌惮的狗子,很快,这只在广场上乱跑乱窜的狗子,撞倒了老人甘某。

倒在地上的甘某顿时疼得直喊救命,林某荣也吓得不行,赶紧告诉爸爸妈妈,林某荣家长看见甘某惨状,也立刻拨打急救电话,将其送往医院。在医院等待结果的林某家长,打通甘某家属电话,告知此事。

甘某家属得知老人被狗撞得进了医院急救,吓得匆匆赶到医院。原本老人家属还只是焦急地在医院等候区徘徊,等待老人的消息,但谁也没有想到,这次碰撞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医生告诉他们,老人的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左腕部皮肤裂伤。

原本以为这已经是非常严重的后果了,老人家属还想着要让老人安心住院,买点好东西好好给人补补身体。林某荣家长也诚恳地表达了歉意,分担了一部分的医药费。但没想到,噩耗传来。

由于甘某年纪大了,身体机能退化,这次的重伤导致其出现了一系列并发症状。在医院住了许久,老人病情也没有丝毫好转。治疗过程中,老人多次病危。每一次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都让老人家属心惊胆颤。到了后期,老人的病情急剧恶化,每次在病床前照顾的家属都能会看到老人咳嗽咳出一大块的血块,有时老人还会呼吸不上来,处于痛苦的窒息之中。

眼看老人的病越来越重,无可逆转,几乎下一刻就会失去呼吸,老人家属就征求了医院的同意,为老人办理的出院手续。12月23日,被撞伤26天后,甘某出院,当天死亡。甘某的三个儿子愤愤不平,要求林某荣赔偿44万元,两家人在赔偿金额上没有达成一致。最后,甘某的三个儿子将林某一家人告上了法庭。

老人被狗撞伤,出院当天死亡,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林家人究竟该不该出死亡补偿费?

林某荣一家认为,一般都不会出现狗狗撞死人的情况。他们家狗狗的碰撞并不是非常剧烈,是因为老人甘某本就年老,身上有冠心病等各种高危疾病,身体太过虚弱,才会重伤不愈,最后死亡。同时,老人是在出院当天死亡,为老人办理出院手续的是老人家属,这个责任应该由老人家属承担。他们认为自己一家只需要支付甘某骨折的医疗费和营养费,而不需要为老人的死亡负责。

那么,林某一家的说法正确吗?我们看到,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说法是什么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那么,老人甘某到底有没有重大过失呢?

首先,狗狗撞人这个事件中,老人甘某虽然有90高龄,但其对自己的身体有清晰认知,确定在路上散步不会对自己的身体造成损害。并且老人本身是在路上散步,并没有做出对自身有危险的举动,如狂奔等,重伤也是因为被狗狗撞倒在地,自身并不存在故意或者其他过错。

其次,被狗狗撞倒导致骨折,在被送往医院后,老人甘某积极配合治疗,没有出现拒绝治疗等情况,骨折所出现的并发症状也不是老人本身的意愿。治疗之后,出现呼吸困难、咳血等等病危情况,也是在大家意料之外,老人本身并不存在过错。

在治疗之后,甘某的病情加剧,没有任何明显好转,甘某家属由于闽南地区风俗习惯原因,在征求医院同意之后为其办理出院手续,家属也没有过错。

虽然老人的身体体质对重伤的后果有一定的扩大影响,但个人的体质原因在法律上并没有过错。林某荣遛狗时,牵的狗狗撞倒甘某,直接导致甘某骨折住院,与甘某的死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牵狗狗的林某荣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林某荣年仅9岁,并未成年。按照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说法,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林某荣未满8周岁,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由其监护人来承担。

最后法院的审判结果是,林某荣家长赔偿老人的三个儿子,共计39万元。

可见,遛狗时还是要注意安全。主人具有管理宠物的责任,出门在外也要为宠物做好安全措施,避免伤人伤己。

九旬老翁被狗碰倒,一月后身亡

九旬老人在小广场散步,被一男孩牵的宠物狗碰倒,倒地受伤。老人住院治疗近一月后,不幸身亡。事后,老人的三个儿子为此将男孩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这种情况,应该谁来担责?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宠物狗的主人被判承担全责。

法官说,在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除非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不能减免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2019年11月27日20时20分许,九旬老人老甘正在厦门市湖里区一个小广场的路边散步,9岁男孩小荣牵着一只宠物狗走来,宠物狗碰到老甘后,老人摔倒在地。
事故发生后,老甘被送往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就诊,经诊断,老甘左股骨骨折、左腕部皮肤裂伤,而后进行了手术。手术后,老甘出现了咳血、呼吸困难等症状。同年12月12日,医院出具《病危通知单》。在治疗无明显好转、病情难以逆转的情况下,老甘于12月23日出院,并于出院当日死亡。
事发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老甘的三个儿子遂将小荣及其法定监护人林先生夫妻诉至法院。
争议:出院当日死亡,责任谁来承担?
老甘的子女认为,小荣遛狗绊倒老人导致这样的后果,其家长作为监护人应该承担责任,提出要求赔偿44万余元。小荣的父母承认孩子牵的狗绊倒老人是事实,但他们认为碰撞不会直接导致死亡,老甘年事已高,患有冠心病等慢性病症,身体虚弱,他是因为术后病情急剧恶化导致死亡,而且最后是老甘的子女提出出院,老人于出院当天离世。
法庭上,林先生等被告答辩称,小荣牵的狗的轻微碰撞仅造成老甘摔倒骨折的损害后果,老人家本来年纪大,又有冠心病等多项既往病史,导致死亡的是他自身的固有疾病。因此,被告只需要对老甘骨折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无需就老甘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甘被小荣所牵的狗碰到摔伤后住院治疗,在治疗无明显好转、病情难以逆转的情况下出院,并于出院当日死亡,因此可以认定小荣牵着的狗碰到老甘的行为与老甘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小荣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虽然老甘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老甘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发生产生一定影响而自负责任。所以,老甘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减免小荣赔偿责任的情形。又因小荣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小荣在本案中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林先生夫妻承担。
审理中还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进行认定,合计费用39万余元。因此,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林先生夫妻向老甘三个儿子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9万多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厦门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摔倒与死亡有关,狗主人应担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林先生夫妻是否应就老甘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可见,在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除非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不能减免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荣牵着的狗碰倒老甘,此是造成老甘摔倒骨折的直接原因,老甘对此没有过错;老甘因骨折而就诊,在医疗机构诊断其具有手术指征的情况下接受手术治疗,亦不存在过错;老甘术后出现呼吸困难、氧合和血压难以维持等症状,治疗后无明显好转,家属在其病情难以逆转的情况下为其办理出院符合闽南地区的风俗,亦不存在过错。
老甘高龄且存在冠心病等既往病史,术后预后不佳、发生并发症的风险较高,其术后病危并未超出合理预见范围,在无证据表明其他侵权因素介入的情况下,老甘摔倒骨折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虽然老甘的个人体质状况对其损害的扩大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个人体质状况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亦不属于阻却因果关系的事由,在老甘本人对本案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林先生夫妻仅以其个人既往病史等体质状况主张减免赔偿责任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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