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视角,宏观武汉女子小区坠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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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没有一贯的蔑视,又怎能不断地欣赏呢?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从法律视角,宏观武汉女子小区坠楼事件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本文目录

1、从法律视角,宏观武汉女子小区坠楼事件

2、狗经常伤人,居民到底该不该养狗

从法律视角,宏观武汉女子小区坠楼事件

 卢女士的家属称,今年9月,卢女士曾在小区内被没拴绳的宠物狗追逐,受到惊吓后责问狗主人为何不牵绳,自此,双方发生多次冲突,卢女士一度遭对方围堵侮辱。多次向街道、物业反映无果。

在坠楼前一天,卢女士在业主群中说要“用命控告”,据卢某家人事后发现,她生前在群聊中被一名自称狗主人儿媳的人辱骂,据悉,侮辱卢某的一家,在事发后已经从小区搬走,而当地警方已经受理了卢某被寻衅滋事一案。

对于此事件,大家比较感兴趣的反应和问题依次是:普通寻衅滋事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标准?→狗主人一方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卢女士的死亡是否与狗主人一家的寻衅滋事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说寻衅滋事者是否需要对卢女士的死亡承担相应的刑事以及民事责任呢?→在寻衅滋事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的前提下(即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前提下),将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本文对上述四个问题,笔者在这里依次作下浅薄分析:

一、普通寻衅滋事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标准?

针对本时间而言,构成普通寻衅滋事(行政管理处罚)与寻衅滋事罪(刑事处罚)的关键区别在于,寻衅滋事行为是否达到了刑法中所规定的”情节恶劣“这一标准。

普通寻衅滋事行为-行政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寻衅滋事罪-刑事法律处罚:《刑法》规定,“...(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狗主人一方是否构成寻衅滋事呢?

我们首先来看下法律法规对于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描述与规定:

《刑法》规定,“(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属于寻衅滋事罪的构罪情节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据此,结合目前新闻报道、家属描述、微信聊天的相关事实,狗主人方面对于卢女士挑衅、围堵、辱骂的行为,已经触及到了寻衅滋事罪的部分构成标准。在达到“情节恶劣“的前提下,是有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能的。据此,公安遂以此罪名立案。

但需注意,目前的一切案件事实并非基于警方调查后得出的结论,我们还需时刻关注并拭目以待,待警方确切调查并核实后才能方霞结论。

三、卢女士的死亡是否与狗主人一家的寻衅滋事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说寻衅滋事者是否需要对卢女士的死亡承担相应的刑事以及民事责任呢?

对于此问题,笔者认为是这三个问题中最有意思,并且最值得大家探讨与讨论的一个问题,并且此问题也是狗主人一方是触犯行政法规还是刑事法规的关键。从社会公众认知层面来看,大家会提出这样的疑问:卢女士的自杀行为都是因为这件事而起的,狗主人一方还能不需要对死亡承担责任么?。但从法律层面来看,究竟应该如何定性呢?这里笔者依旧为大家做下简单的分析:

不卖关子,直接点题:笔者认为,从刑事责任法律层面来看,狗主人一方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前提,必须是寻衅滋事行为达到刑法所规定”情节恶劣“这一标准。而对于卢女士自杀并死亡的客观结果,已经使狗主人达到了上述标准,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据此,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寻衅滋事导致被寻衅滋事人死亡的情形。

四、在寻衅滋事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的前提下(即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前提下),将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于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规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设置了一个加重条款,即”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针对此事件,在公安未公布最终调查结果前,是否达到加重情节,此处暂不做讨论。

当然,此事件的发酵不仅仅是从法律层面作下点评与论述就能简单说清的。根据《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遛狗不拴绳已经属于违法行为。对于部分极度怕犬类的居民而言,遛狗不栓绳对其造成的恐慌说是我们大多数人所难以体会得到的。

在法执逐步健全化的今天,对于违规遛狗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执法,避免更多不必要的麻烦与惨剧发生。

最后,为各位看官附上相关法律法规。有志深入学习讨论者可进一步研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狗经常伤人,居民到底该不该养狗

近日,河南安阳发生小区狗主人遛狗期间伤人事件,紧接着武汉市某小区也因为有人遛狗与其他业主发生纠纷后,导致业主跳楼自尽的事件。武汉女子散步期间看到有狗向她跑来,便从附近捡来树枝驱赶狗离开,没想到来了一群老太太对她怒斥,并开口骂人。女子与老太太理论不清,双方不欢而散。

第二天一群老太太堵在小区门口拦堵女子指责打骂,女子防止耽误上班而迅速离开。本想这事就这样结束,可是这群老太太天天这样堵截女子实施攻击。

女子不能忍受屈辱,写下遗书而跳楼自尽。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排除他杀等刑事案件。

其实,全国各地小区都有养狗的业主,也都是狗主人牵绳索在小区内遛狗。不说养狗是否合法?现在说说养狗到底能给业主带来什么好处!

以前在农村养狗是为了看门,尤其是那种大犬猎犬都在农村或荒凉的草原人家帮助守护财产的。农村人少地方大,而且治安不能保障,所以养狗就是为了看门。

以前的城市,人口少,生活条件也不高,很少有人养狗。改革开放后,人们生活条件得到改善,物质条件跟精神生活不成正比,人们开始寻求刺激。于是,开始学着养宠物,并与宠物一起生活、吃饭、睡觉、甚至让宠物叫他们爸爸妈妈!

宠物给主人带来了快乐,帮助主人摆脱孤单寂寞,或有钱无处花等困惑。

再说这些宠物带来的困惑和麻烦。就像狗狗,在城市生活中根本不适合饲养,因为城市空间有限,居民聚集性密度大,狗屎狗尿等气味较大。就算狗主人能忍受,但整个环境污染,影响其他业主生活。

狗猫这些动物虽然对人类有利,但是它们也是一些传染病主要传染源,处理不好,狗主人人身安全受到伤害,其他人也会遭遇侵袭。所以,建议城市禁止养狗,尤其那些大型犬,不要在城市小区饲养。

每年因为养狗与业主打官司案件不在少数,经常伤害居民的狗狗也就不稀奇了。狗主人都有一种思维就是想让所有外人尊重他的狗,一句“打狗还要看主人”就是这样喊出来的,而且还会因此与他人玩命。

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完全禁止养宠物狗,只是规定特殊狗必须办理证件,并完全按照养狗规则饲养狗狗。但是,现实生活中,狗主人拿到证件后,并不会严格执行饲养制度。经常放松警惕性,甚至散养狗狗当成一种奢侈心理。

以为别人也像他一样喜欢养狗,或者不会怕狗,放松那一刻就等于给每个身边人释放了无数个危险。一旦狗狗发疯伤害自己或他人,你说怪谁?伤了主人可以理解,伤害了无辜的人,你说别人凭什么帮助你承受死亡的风险呢!

侵权责任法也规定,宠物伤害他人的,狗主人或者饲养人承担责任。如果受害人自身过错导致伤害发生的,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这就要求养狗主人一定要完全控制狗带来的风险,同时也要求其他人距离狗远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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