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未栓绳致摩托车司机死亡,狗主人被判赔偿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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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于今腐草无萤火,终古垂杨有暮鸦。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遛狗未栓绳致摩托车司机死亡,狗主人被判赔偿44万元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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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未栓绳致摩托车司机死亡,狗主人被判赔偿44万元
一名男子在骑摩托车下班途中,遇到一只没有牵拴绳的宠物狗,因突发状况躲避不及时,造成事故,导致男子死亡。该男子家属认为宠物狗的主人需要承担事故责任,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依法判决狗主人担责六成。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26日,杨某打完零工驾驶一辆外省牌照的二轮摩托车回家,行至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某路段时,将道路上的一只小狗撞出,摩托车倒地,杨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时,涉案小狗跟随张某外出,张某未拴犬链。
事故发生后,原告辛某(杨某的妻子)等人将被告张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处理事故的合理性支出、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共计157万余元。
原告认为,按照农村习俗,养狗一般都是家庭所属,被告张某等人作为犬只的共同饲养人和管理者,未对饲养的宠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杨某死亡的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
房山法院经审理查明
根据交通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存在超速行驶情形。
经某车辆管理所鉴别发现,杨某驾驶摩托车的机动车行驶证,不是该所核发。
杨某驾驶的摩托车未办理过注册登记业务。
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悬挂的车辆号牌,也无法鉴别真伪。
涉案的小狗系张某等人所饲养,未办理养犬登记,事发当天,张某未拴犬链携犬出户,公安局已对张某罚款50元。
裁判结果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张某等人作为涉案小狗的饲养人,未办理养犬登记且携犬外出时未束犬链,致使该犬跑到涉案道路上,与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死亡,张某等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杨某驾驶的摩托车手续不全,事发时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超速行驶,其自身对死亡存在过错,应自负相应责任。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张某等人按6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杨某承担40%的责任。
经法院依法核算,原告辛某等人诉请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误工费应为68万余元,按照双方责任比例计算后,再加上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等人赔偿原告辛某等人共计44万余元。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动物的本性决定了其存在不同程度上的致人损害危险性。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有管束义务。
因外出遛狗不拴狗绳,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提醒各位养宠物的主人,外出遛狗时,一定要牵狗绳,不要让未成年的小伙伴牵领,平时出门遇到宠物时,不要逗弄陌生宠物狗,以免给你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这次,狗的主人被判赔偿100万元!
近日,“老人被狗绳绊倒摔死”一事再次引发社会各界对养狗伤人事件的关注。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狗咬人”“狗撞人”等情况发生的诉讼不在少数,而今天要说的案件却是因为——狗长得太吓人。
浙江诸暨的周女士经过邻居家门口时,被邻居家的藏獒吓倒而出了车祸,最终因伤势严重起诉到法院,要求邻居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邻居却说:“我的狗不咬人,是她自己胆儿小,怪不得别人。”
究竟,这责任要不要担?
狗没咬人,却吓坏了人
2015年8月22日下午16时许,周女士从自家骑一辆电动车去菜园摘菜,经过同村丁某家门口时,遇见丁某和他家养的藏獒在不远处的路上走动。
因为藏獒长得实在是高大凶猛,周女士见到顿生恐惧之意,于是便跟丁某要求,希望其能看管住狗,或者将狗带回家中。
但丁某却拒绝了周女士的请求,并自信地回答:“你只顾自己往前开,我的狗不会咬人的。”无奈的周女士只好壮着胆往前继续骑行,刚要经过藏獒附近之时,藏獒突然转身向周女士方向走去。
狗绳资料图片
周女士见藏獒离自己越来越近,更加害怕,在慌乱之中试图躲避前行,却太过紧张导致身体失去了平衡,驾驶着电动车撞向一旁的墙上,整个人从车上跌落并受伤,在送医院救治后,经诊断为颈髓损伤、高位截瘫、头皮裂伤等疾病,伤势鉴定为一级伤残。
事后,周女士因就赔偿问题与丁某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周女士的事故与藏獒的危险性具有因果关系
藏獒属于体型较大且长相较为凶猛的犬类,一般而言关在笼子里都会让人心生畏惧,何况放养在外。
本案中,藏獒损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不能仅仅局限在扑、抓、咬等攻击行为或者吠叫、呲牙等恐吓声形,而是藏獒本身所存在的危险性,结合当时无约束措施的情状,已足以令人生畏,才使得周女士驾驶失误后从车上跌落,故被告丁某放任藏獒在道路上无约束游荡的行为与原告周女士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但因周女士本次事故发生前,已经意识到藏獒的危险性,却还要从藏獒旁边骑行通过,且就骑行本身而言也没有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图片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一审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丁某需赔偿原告周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0余万元。
近日,二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请牵好您的狗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在公共场所遇到犬只未束犬链,未由饲养人或管理人牵领,突然窜出来撞上行人或车辆导致伤亡事故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针对该类情况,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法官在此提醒,若是明知道动物的危害性,或已经看到了警示标识,还去窃取、挑逗、投打动物等,那即便是受伤了,也要为自己的“冒险”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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