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元山镇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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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于今腐草无萤火,终古垂杨有暮鸦。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元山镇的历史沿革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元山镇的历史沿革
元山镇古代时期
今元山镇境域古时先后为梓潼县、华阳县、黄安县、普成县、普安县、剑州属地。
南北朝刘宋大明(457至464年)间,今元山境域隶属华阳县(治今剑阁王河镇南),属南安郡(治南安县,今剑阁普安镇)。
北朝西魏废帝三年(554年),今元山境域隶属黄安县(华阳县改置),属黄原郡。
唐朝末期,黄安县更名为普成县。
元朝至元二十年(1283年),普成县并入普安县(南安县改置,治今普安镇),属剑州(治普安县,今普安镇),今元山境域改属剑州普安县。
明朝洪武六年(1373年),废普安县,辖区并入剑州直辖,今元山境域改属剑州。
清朝雍正八年(1730年),因在元仓山建成一庙,名元山庙,后兴场,故名元山场。
清朝同治十一年(1872年),置修睦保(治元山场),属剑州(治州城,今普安镇)。宣统二年(1910年),设诚睦镇,属剑州,辖修睦保、广诚保(治开封场,今剑阁开封镇),诚睦镇、修睦保同治元山场。
元山镇民国时期
民国二年(1913年),剑州改为剑阁县,诚睦镇改属剑阁县。
民国三年(1914年),废诚睦镇,修睦保改为修睦团,辖区不变。
民国十九年(1930年),修睦团改为修睦区,设区办事处。
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4月,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进入剑阁县,设置3个县苏维埃后,废区、保,县下设区、乡、村苏维埃。元山区苏维埃辖元山乡、演圣乡、王河乡、黑土乡、仁和乡、宝石乡苏维埃等,属金仙县(治今金仙镇)。
夏,国民政府统一四川政权后,恢复剑阁县,并设置四川省第十四行政督察区,辖9县,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暨保安司令部驻剑阁县城。
秋,剑阁县政府将修睦区、剑安二区合并为第三区(治元山场),区下设联保,全县各联保以序号定名,联保下设保。
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设第二区署;6月,缩编联保,更用新名,设元王联保(元山王河联保)。
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8月,废联保,设乡镇,始建元山镇。
民国三十年(1941年)2月,第三区改为第三指导区。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全县定乡镇编制,元山镇改为元山乡,除普安镇为甲等镇外,包括元山乡在内的其余25乡均为乙等乡。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10月,剑阁县调整行政区划,县域划分为3个指导区,第二指导区治元山场,辖元山乡、仁和乡、宝石乡、柘坝乡、开封乡、马迎乡、演圣乡、金仙乡、香沉乡9乡,共154保,1486甲。
元山镇新中国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剑阁县设4个区公署,元山区公署治元山场。
1952年,剑阁县调整行政区划,元山区改为第四区。
1953年1月,区公署改称区公所;
6月(梓潼县称8月),第四区所属仁和乡、宝石乡、二洞乡、大兴乡、文兴乡、观龙乡6乡42村全部划归梓潼县。
1955年11月,第四区所属黑土乡划归盐亭县;
12月,区公所改以治地命名,第四区复称元山区。
1958年9月,剑阁县推行人民公社化,实行政社合一体制,
改乡为人民公社,元山乡改为元山人民公社。
1961年5月,新建公店人民公社和时古人民公社,属元山区。
1966年11月17日,经四川省人民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更名改制)、绵阳专区专员公署(地级绵阳市人民政府的前身)批准,以地名命名的区公所和人民公社改为具有“革命意义”的新名称,元山称跃进、王河称曙光、演圣称光明、时古称爱国、柘坝称黎明。
1967年,区、公社恢复原来名称。
1968年5月11日,剑阁县革命委员会(属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制,实际取代了剑阁县人民委员会的职权)成立后,区、公社、大队均成立革命委员会,生产队成立革命领导小组。
1981年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时,部分重名的生产大队改称新名。
1984年初,剑阁县基层政区改制,实行政社分设,恢复乡镇建制,生产大队、生产队分别改为村、组。元山人民公社恢复为元山乡,元山区所辖各人民公社亦均改为乡建制。
1985年1月,元山乡改建为元山镇。
1989年,元山区总面积275.0平方公里,辖元山镇和王河乡、公店乡、时古乡、演圣乡、柘坝乡1镇5乡,共85村,355组。
1992年,剑阁县行政区划调整,撤销元山区,公店乡、王河乡合并改建王河镇;时古乡、演圣乡合并改建演圣镇,原元山区公所改为元山督导室,辖元山镇、王河镇、演圣镇和柘坝乡3镇1乡。
1995年,复置公店乡,仍属元山督导室,演圣镇原时古乡行政区域划归元山镇。
2006年6月,剑阁县撤销11个“县辖区”县级派出机构督导办公室建制,元山督导室撤销,元山镇及原元山区所辖的王河镇、演圣镇和柘坝乡均直属剑阁县,元山镇不再作为区级治所,但仍保留了如公安、交警、教育、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税务等部分原元山区对应区域的县级管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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